假學歷遭公司求償 法院認「非聘用主因」判公司敗訴
2014/12/11 19:02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男子曾詠翔為中華大學畢業,卻於104人力銀行履歷上,稱自己為清華大學資訊工程所肄業,曾就讀建國中學,順利應徵進百辰光電擔任產品管理部專員,事後曾男遲遲未繳交學歷證明,百辰向兩間學校查證,發現並無學籍資料,將曾男開除,並求償66萬6千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百辰會聘僱曾男,學歷並非決定性因素,判百辰敗訴。
當時百辰曾催繳學歷證明,但曾男僅回覆「肄業是不會有證書的」「修業年限太短,沒有所謂的同等學歷證明」。
開庭時,百辰表示,若早知道曾男不具有清華大學碩士肄業的學歷,根本不會錄用,並給予每月4萬8千元的薪水,就算真的讓曾男進到公司,畢業於中華大學的員工,每個月也只有3萬3千元月薪,因此請求曾男返還試用期及正式任用後,共14個月的薪水,共66萬6千元。
曾男則辯稱,當時百辰開出的條件是研究所畢業,但他履歷上僅寫研究所肄業,百辰依舊跟他聯絡,顯見學歷並非徵才的關鍵因素。
法官認為,曾男面試時,先進行軟體操作測試,再由部門小主管進行初試,之後還經過管理部協理複試才錄取,顯見學歷僅為標準之一,而曾男工作期間領導的薪資,為勞力付出所取得,工作時也未造成百辰損失,求償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