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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店區公所與業者佔地不還 判賠高公局1258萬定讞

    2014/12/09 11:2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首件中央交通機關告地方政府還地賠償勝訴定讞案例!高速公路局不滿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向其租地後,轉租給業者經營安和花市,租約到期拒還土地還與業者互推責任,憤而打官司求償,最高法院判決區公所與業者須連帶賠償1258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新店區公所(改制前為新店市公所)97年與高公局簽約租地經營花市,年租金73萬6114元,約定不得轉租,區公所隔年將土地交給瑞虹公司經營,100年租約到期,業者拒搬,雙方鬧上法院。

    一審判高公局勝訴後,今年5月區公所已歸還土地,但沒付賠償金,高院認為,100年3月合約到期,高公局與區公所未簽新約,區公所就是無權占用,不僅應拆花市還地,並須支付違法使用的租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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