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房東、暗槓房東傳票 房客判罰2萬
2014/12/05 14:2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4歲盧姓女子因租賃糾紛,提告劉姓房東損害賠償要求45萬餘元,訴訟沒贏(贏得1333元,訴訟費要繳4860元),期間法院寄通知給劉姓房東,她代收後竟暗槓,又涉及無故藏匿他人郵件,法官判處罰金2萬元。
判決書指出,盧女101年9月向劉姓房東承租台中市西屯區某房屋,簽訂1年租約,但租約期滿盧女未搬家,多次水電費未繳被斷水斷電,出入磁卡被消磁,造成她無法出入,造成屋內產品損失、修窗、押金2萬被扣等,要求劉姓房東賠她45萬餘元。
不過此案法官認為,租約已言明一年,雙方並未談妥要續約,劉姓房東已言明期滿不續租,其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至於修繕窗戶花費4000元,其中三分之一是入住時已反映,應由房東支付,盧女請求1333元有理,其餘駁回,該案訴訟費4960元,其4860元由盧女支付。
但該案訴訟中,盧女控告房東,把房東收件住址寫成是她自己的住址,代收房東法院通知文件卻暗槓,又涉及無故隱匿他人郵件,判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