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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攜二幼子燒炭 女告其家人侵占

2014/12/04 12:17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33歲謝姓男子與王女結縭多年,育有1子2女,去年兩人離婚,謝男悲傷過度,帶著長子與么女前往王女家燒炭自殺,轟動社會,事發後王因無法與倖存的長女見面,同時懷疑謝男的父親與妹妹涉嫌侵占財產,一狀告到基隆地檢署,基檢今日認為事證不明確,予以不起訴處分。

謝男離婚後仍愛著王女,多次要求復合未果,心生報復怨念,竟帶著8歲長子和7歲么女跑到王女家燒炭自殺,造成三人死亡的慘劇,8歲長女則因當天住在謝的妹妹家,逃過一劫。

而後倖存的長女與謝男父親和妹妹同住在新北市瑞芳區,王女思女心切,去年底在便利店買了一隻烤雞宅配給她,未料遭到退回,甚至在包裹內看見了謝父的回信,王女讀完怒火中燒,認為看不到女兒已經很嘔,連寄食物都被拒絕,讓她很不舒服。

王女又想到謝的存款、保單、生命契約、機車、金飾等物流向未明,認為謝家人侵占了這些財產,一口氣向基隆地檢署提起恐嚇、侵占、和誘罪的告訴。

基檢詳讀謝父的回信後,發現難以認定字裡行間有恐嚇之意,應是王女有誤會。

而查閱保險公司的回函,發現一間公司尚未理賠保險金,另一筆理賠金的指定受益人則非謝家人;而4筆生前契約仍在謝男名下;另存款、金飾、與機車等財物訴訟,王女已經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因此認無侵占情事。

至於涉嫌和誘長女一事,基檢指出當初雙方離婚時,監護權即屬謝男,王女也立刻把戶籍從新北遷到基隆,雖然謝男之後死亡,但可認定謝家人接續照顧的事實,難以認定有和誘行為。

綜上,檢察官認為恐嚇、侵占、和誘之罪嫌均不成立,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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