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5萬抓猴無效 法官判徵信社退回100萬
2014/12/02 11:5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姜姓女子花了105萬委託徵信社「抓猴」,可是姜女離婚之前,該徵信社都沒有任何具體成果,姜女提起訴訟,法官判徵信社要退回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姜姓女子102年4月間委託晚晴徵信社,要抓蔡姓丈夫通姦證據,簽約時付了5萬元,月底又付了60萬元,沒多久該徵信社負責人又稱需「打通關節」,要求增加費用40萬,總計達到105萬元。
但是花了將近10個月,幾乎毫無進度。期間姜女打電話詢問進度,王姓員工說是張姓專案經理負責,而張姓專案經理又稱該案承辦人是廖女,應由廖女向當事人回報,廖女卻說她不主管該案不知處理進度,而打給負責人楊文龍,就是一句有難度,就這樣推來推去。
而到了103年元月姜女正式離婚,還是沒有任何成果,姜女要求退回105萬元,法官判決徵信社敗訴,雙方契約中是要求要達到足夠證據提起通姦訴訟,或可提起離婚訴訟及民事求償,雖不一定要有性器官結合之證據,如男女深夜共處一室、衣衫不整、有體液之衛生紙、保險套、露骨行為、通訊等等,都沒有完成,契約視同解除,被告應退回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