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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性侵房仲小姐 被判3年10月

2014/11/17 15:3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彰化縣一名林姓建商,去年5月邀約房仲小姐A女談公事,喝了些酒,約A女到汽車旅館休息,A女言明不可做越軌之事,林答應,到汽旅門口,A女再次要求林某發誓,進去後還是被性侵,林某辯稱是合意,彰化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3年10月,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A女(約30歲)在102年初經老闆介紹,認識林姓建商(60歲),手中有不少房產,希望林某成為她的客戶,房產讓她出售。

去年5月13日雙方約在員林鎮大同路某廟宇見面,又到溪湖鎮某鵝肉攤吃飯喝酒,A女兩杯威士忌下肚有酒意,林建議先到汽旅休息之下再回家,以免小孩發現喝酒不好。

A女認為有理,但怕林有對她不軌,言明不得有越軌行為,林某答應,行車中A女一度反悔,但林某又說相信我,車子繼續行駛,晚間6時許到了埔心鄉夏綠地汽旅門口,A女又要求林董發誓,就這樣跌跌撞撞進了汽旅。

兩天後,A女控告林董性侵,並在A女陰道採到林董精子細胞,林坦承有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是合意,A女主動要求抱她,還摸他陰莖。

法官認為A女陳述被害過程明確,她說原不知如何是好,自己喝酒也有錯,只要他道歉是不告,但通電話後林董囂張且不道歉,才會提告,法官發現兩人在案發前並沒有除公事以外之交情,且兩人角色客戶與房仲業,沒有仇恨,事後A女也沒有主動索賠金錢,A女所言可信。被告反而一開始隱瞞性行為事實,偵訊時才說出有插入陰道一點點,不知道有無射精。反觀被告想隱瞞什麼,彰化地院判3年10月適當,被告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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