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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北檢檢察官黃隆豐貪污 判5年6月確定

    2014/09/25 17:0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隆豐79年間在桃園地檢署任內收賄70萬元,讓被告交保,最高法院今天審結,認定黃符合80年罪犯減刑條例及速審法規定,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5年半,褫奪公權3年確定。

    黃收賄案爆發後,曾遭收押,交保後到中國南京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本案判決定讞後,黃不但須坐牢,也將喪失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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