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金談不攏 被撞者控肇事者過失傷害
2014/09/20 11:59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今年4月12日凌晨,周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台北市羅斯福路、辛亥路口時,一時閃神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林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同車還載著鄭男、蔡男,隨即報警處理,雙方無明顯外傷,肇事的周男現場同意賠償對方修車費,達成和解,後因車禍賠償金談不攏,林男控周男過失傷害,並指控對方酒駕,警方卻未做酒測,但因證據不足,台北地檢署將周男不起訴。
庭訊時,周男對於追撞前車肇事坦承不諱,但否認有過失傷害,稱因反應慢煞車不及撞上前車,導致林男的小客車後車尾凹損、右後車燈損壞,周男強調當時並未酒駕,對方車上3人也均無外傷,所以答應賠償修車費,不料,事後林男要求周男賠償50萬元的修車費,周男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50萬元都能買台新車了!」拒絕賠償,林男因此控告對方過失傷害。
林男則指稱,被撞後,他跟車上友人都覺得全身痠痛,下車與對方談判時,聞到周男身上有很濃的酒味,但到場處理的警察卻沒做酒測,周男自知理虧,同意他回原廠修車,費用他會買單,但事後卻嫌修車價格太高不願賠償。林男並出示5月12日台北市聯合醫院的驗傷單,證明自己因車禍受傷。
檢方認為,依據警方提供資料,未發現周男有喝酒、警方未酒測的情事,且林男事隔一個月才去驗傷,診斷證明書上僅記載「頸肩部壓痛、四肢部壓痛」,無法證明是車禍造成,過失傷害罪嫌不足,將周男不起訴,但民事上,周男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