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中山分局員警、記者插股酒店判刑定讞
最高法院審結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員警插股酒店案,依貪污等罪,重判前中山二派出所巡佐洪光榮有期徒刑20年,洪妻柯慧玉判刑14年,其餘員警歐陽文青、陳鴻鵬、吳彬林、李達宜各判刑14年到5年2月不等徒刑,前《聯合報》記者陳金章(左),依妨害風化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員警插股酒店案,依貪污等罪,重判前中山二派出所巡佐洪光榮有期徒刑20年,洪妻柯慧玉判刑14年,其餘員警歐陽文青、陳鴻鵬、吳彬林、李達宜各判刑14年到5年2月不等徒刑,前《聯合報》記者陳金章,依妨害風化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至於酒店負責人鄒春貴,因供出員警貪污犯行,檢方起訴時,依「窩裡反」條款,請求法院給予緩刑,二審時,高等法院判鄒貪污罪共犯部分免刑,僅依妨害風化罪判刑1年,支付公庫300萬、緩刑5年,因未上訴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