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辦電動腳踏車酒駕者 警:有動力
2014/06/30 13: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日前喝酒後騎電動腳踏車,於神岡區與騎機車高中生擦撞輕傷,不料,警方卻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一臉錯愕的他,原本認為腳踏車不屬酒駕或公共危險罪的究責範圍,不料,警方卻翻法條告訴他,刑法酒駕規定的交通工具是指「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腳踏車有電動動力,也屬於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的範圍。
中市警局豐原警分局調查,這起擦撞意外是林姓工人(51歲),與朋友喝私釀酒,他認為騎腳踏車沒關係,不是機車或汽車,不怕警察攔檢,喝得醉醺醺騎電動腳踏車返家途中,行經神岡區民生路,18歲羅姓高中生騎機車,從右側超車時,雙方擦撞倒地。
江嫌送醫無大礙,酒測高達0.92毫克,濃度相當高,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逮捕時,他一臉驚訝,警方解釋說,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駕等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進一步解釋說,腳踏車是人力,但電動腳踏車有電動動力輔助,雖不用懸掛車牌,但酒駕或肇事時,跟機車與汽車一樣,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當然要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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