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初審 罷免門檻下修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罷免法修正草案,刪除不得宣傳規定與門檻下修。(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之外,罷免提議人比例,也由選舉人總數二%降至一%;連署人比例則從十三%降到十%。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至於被批評的「雙二分之一」通過門檻(投票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委員會原同意採用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版本,只要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但時代力量認為不應有門檻,因此條文將保留協商。
針對「罷免投票是否能與選舉同天舉行」,初審條文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該期間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但若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初審通過條文重點還包括「罷免活動可宣傳」、活動支出得做為綜所稅扣除額、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天數,較現行規定放寬一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