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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民企董監 銓敘部劃紅線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之處理原則。(製表:記者黃邦平)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之處理原則。(製表:記者黃邦平)

2015/08/14 06:0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民間企業董監事;銓敘部昨研擬處理原則,如果是機關學校指派、兼職公司已歇業、遭盜用身分,都不違法,否則將移付懲戒,並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停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也不可任意兼職。去年底,審計部接獲監察院指令,近幾個月通知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民間企業負責人或董監事,目前九十七個主管機關中,已有超過九成函復。外傳恐有數百人將受懲戒,但審計部未漏口風;銓敘部昨在考試院院會進行相關報告時表示,清查發現「違法人數眾多」,但也未透露詳細人數。

銓敘部目前已擬訂出全國各機關對於公務員兼職的統一處理原則,原則上,若公務人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送監察院審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常任人員則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銓敘部並針對兼職樣態訂出認定標準,若是經機關學校指派、兼職公司已歇業、遭盜用身分者,可算不違法。

若公司已停業,只要確認擔任公職前即兼任,且任公職期間公司均無營業事實,又積極辦理解任登記,完全符合條件就不違法,但仍要給予行政懲處;若公司無營業事實、卻未申請停業,兼任仍算違法;公務員若知情並掛名兼任,就算未實際參與經營、未支領報酬也算違法。這幾種狀況,將授權各機關審酌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停職。

而公務員若兼任公司職務,還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則算違規情節最重大,銓敘部建議就應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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