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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分析》「行求」賄選 沒人收錢一樣觸法

    2015/04/03 06:00

    記者黃文鍠/特稿

    南檢偵結李全教賄選案,起訴八名被告,最主要的依據是七名市議員的陳述及相關事證;但特別的是,七人沒有人收到賄款,都只是由李全教或代理人「行求」賄選,證據力是否足夠,未來在法院勢必有一番激辯。

    賄選案件一般被歸類成行求、期約、交付三個階段,其中「行求」指的是行賄單方明白表示,想要透過金錢收買或提供不當利益等方式博取支持,在這階段,只算是單方意願的表示,對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一旦對方接受條件,甚至開始討論如何操作,就進入「期約」階段。至於「交付」則是兩方承諾兌現後,實際交付金錢,這也是賄選的最後階段,由於證據力最直接,強度也夠,以往偵辦賄選案,大都以這個階段來定罪。

    此次台南市議長賄選案,由於受到各界高度關注,加上賄選分工越來越縝密,因此被接觸的議員,都還停留在被徵詢意願的「行求」階段,而且被徵詢者都已經回絕,不但沒有拿到賄款,甚至也還未達「期約」的階段。

    雖然賄選有三階段,但不論行求、期約或交付,都同樣觸犯選罷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經過兩個月抽絲剝繭,認為證據強度已經可以證明李全教有「行求」事實,因此以此將他和其他被告起訴。

    但在沒有確切「期約」與「交付」的情況下,檢方只依李全教陣營「行求」事實將相干人等起訴,與傳統認知還是有出入,萬一證人在法庭翻供,恐怕會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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