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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監督條例 比行政命令還弱

2014/04/07 06:00

立院不同意仍可生效 學者譏「不監督條例」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出招化解學運僵局,承諾「監督條例先立法、兩岸協議再審查」,但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充滿陷阱,被學者譏為不監督條例,如果立院立法通過政院版監督條例,由於條文中對協議的「生效要件」沒有訂死,仍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因此即使立法院不同意,協議仍有可能自動生效。

生效要件未訂死 預留「解釋空間」

根據政院版第十七條規定,「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談判。」條文並未明定立院未通過者,「不生效力」;雖然可「視需要重啟協商」,但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不必重啟協商。

另政院版第十八條規定,「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也就是,「跑」完所有程序、換文後,就可以生效。

政院版將兩岸協議原則定位為行政命令,因此援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根據該法第六十一條,「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從上述三個條文來看,即使兩岸協議改為審議案後,立院即便否決,在法規解釋的空間下,一樣可以生效。

學者︰「非經立院同意不生效力」應入法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批評,政院版故意訂得不明確、文字出現漏洞,藉此唬弄人民,應該把「非經立法院同意不生效力」直接入法。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廖福特強調,政院版只有表面程序,卻不願意規範實質審查的內涵,尤其沒有審查完成就自動生效,實在荒謬。

對於協議生效要件,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強調,民間版規定,協議換文前,須經總統批准;換文後,由總統公布。但政院版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總統都不見了」,僅規定「應以適當方法周知」,難道只要刊登在報紙上嗎?

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但兩岸協議交付審查後三個月未完成者,竟視為已審查。國會監督的強度竟比行政命令還不如。

邱文聰解釋,行政命令在送進立法院前已生效,立法院審查其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非審查其內容。但兩岸協議在送到立法院前仍未生效,如果三個月無法確認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加上協議內容也還未審查,怎麼可以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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