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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地承租人 農保資格不保

水利署於今年八月解釋,申請使用河川地不屬於租賃關係,承租人無法再以佃農身分參加農保。(記者蔡宗憲攝)

水利署於今年八月解釋,申請使用河川地不屬於租賃關係,承租人無法再以佃農身分參加農保。(記者蔡宗憲攝)

2009/11/30 06:00

〔記者曾韋禎、洪素卿/台北報導〕河川地承租人原本可以佃農身分加入農會、參加農保,但此一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水利署於今年八月解釋,申請使用河川地不屬於租賃關係,承租人無法再以佃農身分參加農保。民進黨立委估,受影響的農民可能逾萬人。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民眾可向河川局申請租用公有河川地耕作,此類行為過去被視為租賃關係,承租人可以佃農的身分成為農會會員,以此參加農保。

為確保此一關係,農委會在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以農輔字第8139446號函解釋,農民持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證,視為與政府訂定租借用契約,得不必經法院公證申請參加農保。農委會隔年一月十一日再透過農輔字第8160444A函解釋,農民應取得公地種植使用許可證,始能以佃農身分參加農保。

陳亭妃指出,水利署卻在今年八月二十一日做出解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證之核發,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所為的公法上單方面行為,與雙方立於平等私法上的租賃行為不同,即使使用人為此付費,仍屬賦稅或規費之性質,非基於租賃產生之對價。

農委會遲至十一月六日才發函給各縣市政府、省農會,停止適用河川地承租人能以佃農身分參加農保此一規定。現有承租戶的農會會員資格,延續至許可證使用截止日前。

農委會昨天表示,目前持有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證加入農會、農保的民眾,仍可繼續保有農保身分,直到許可證屆期為止。一旦許可證期限屆滿,建議農民轉租其他土地,或購買○.一公頃以上農地,將不致影響農保資格。

陳亭妃表示,水利署、農委會做此改變,讓很多縣市政府、農會都不敢對外公佈,深怕影響選情。她說,民眾承租河川公地耕作,已有耕種之實,只因租賃契約有其權利義務關係,河川地可能隨時被洪水淹沒,產生變動,河川局才發給使用許可證,而非訂定租賃契約。現怎能因此否定其農民身分,這不是本末倒置?

全國目前有近二萬人向水利署申請使用許可證。陳亭妃指出,當中有的人須賴此身分辦理農保,有的人需要併計河川地的耕作面積,才能達到農保給付門檻。且會申請耕種河川地的,多是最弱勢的老農,政府不知農民疾苦,輕率做出變更,權利受損的農民可能不下萬人。

陳亭妃要求農委會立即尋求補救之道,統計出多少農民因此無法繼續參加農保,或喪失請領農保給付的資格,並修改相關規定,不要因文書形式的認定,讓實際從事耕作的農民失去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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