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前 找村里長赴中受招待 助中國介選 國民黨林雪峰判刑4年定讞
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嘉義市議員的黨員林雪峰,總統大選前,招攬村里長、地方人士赴中旅遊,接受落地招待,助中國介選,判刑4年定讞。(資料照)
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兩屆嘉義市議員的五十六歲黨員林雪峰,三年前總統、立委大選前,由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資助,招攬三組村里長、地方人士赴中旅遊,接受落地招待,藉機宣傳支持國民黨提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判決,依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追徵沒收犯罪所得九六〇〇元定讞。
食宿交通中方買單 宣講政治
林女拒收傳票 拘提發監執行
嘉市員警昨送達傳票給林女時,林女拒收傳票,也未依約到派出所領取,嘉義地檢署認為有逃亡之虞,晚間將她拘提到案,訊問後將發監執行。
判決指出,林雪峰為爭取選民支持侯友宜,於二〇二三年八月至十一月間,三度招募村里長與地方人士同赴中國浙江旅遊六天五夜,每人僅須繳團費一萬六千元或一萬八千元機票,其餘在中國的食宿、交通、門票由台州市台辦人士「林堅」包辦,全程由中國官員接待,餐敘時多次宣揚「支持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
多名團員應訊時供稱,出發前或抵達中國後,就知道是落地招待,餐敘中確實聽到支持侯友宜的話語;林雪峰辯稱只是一般交流,否認行賄,但法官依證據不採信辯詞。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定,此低價位、長天數的旅遊由中國官方單位全程接待,並穿插政治宣講內容,已非一般觀光,而是以不正利益影響投票意向,三次出團時間緊鄰總統大選,團費結構顯失常理,顯具有對價性,構成投票行賄罪,因此判林女四年徒刑。
最高法院昨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林女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