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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增訂軍人效忠敵人罪 國防部:維護軍譽

    行政院修正「陸海空軍刑法」,增訂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最重處七年徒刑。立法院昨天審查時,國防部副部長鍾樹明表示,近年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有必要檢討相關法制。(記者羅沛德攝)

    行政院修正「陸海空軍刑法」,增訂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最重處七年徒刑。立法院昨天審查時,國防部副部長鍾樹明表示,近年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有必要檢討相關法制。(記者羅沛德攝)

    行政院修正「陸海空軍刑法」,增訂現役軍人向敵人表示效忠最重處七年徒刑。立法院昨天審查時,國防部副部長鍾樹明表示,近年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有必要檢討相關法制;但在野黨立委質疑,條文定義不明恐生「文字獄」;司法院亦建議增訂適性犯要件,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

    採「即成犯」概念 「表示」即構成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草案明定,以言語、舉動、文字、 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不過,司法院報告提醒,「效忠之表示」涵義甚廣,為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宜增加適性犯要件,例如補充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且本案研擬階段也曾採相關文字。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舉例質疑,若國軍手機存解放軍美女照片或對中國閱兵影片按讚,是否構成對敵人效忠?草案未明訂「意圖」,僅規範「表示」行為,屬於「抽象危險犯」,定義不明恐讓基層動輒得咎。

    面對相關質疑,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吳逸聖解釋,現役軍人若對敵人表示效忠,即便未產生實質軍事損害,行為本身已嚴重打擊民心士氣與軍譽,故採「即成犯」概念,一經表示即構成犯罪,不需等待實害發生。至於按讚或存照片等若影響軍譽,將回歸「陸海空軍懲罰法」行政懲處。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認為,現役軍人簽署投降書即已造成軍事損害,若增設「致生軍事利益損害」要件,恐導致國防部舉證困難、過度依賴法官心證。民進黨立委陳培瑜也說,在野黨是「滑坡邏輯」,修法主要針對營區揮舞五星旗或拍投降影片等具體叛國行徑,而非流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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