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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立院法制局報告》司院:大法官釋憲及裁判具憲法位階

    針對立院法制局日前報告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司法院昨發表聲明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及裁判,具憲法位階的效力。	(資料照)

    針對立院法制局日前報告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司法院昨發表聲明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及裁判,具憲法位階的效力。 (資料照)

    「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法制局長郭明政等人發佈專題報告,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的必要,並主張「立法者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司法院昨發表聲明強調,大法官解釋憲法及裁判,具憲法位階的效力,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若有重複立法,經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職權審查其合憲性。

    若重複立法 仍應依職權審查合憲性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發表「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告指出,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立法機關尚無遵從的必要,並主張「立法者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由於法律見解與大多數法界、法學界見解不同,引起爭議。

    憲法法庭裁判 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

    司法院昨對此發表三點聲明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卅八條第一項均闡述甚明。

    司法院也表示,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亦揭示,立法院得制定或修正法律,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關於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的部份,司法院指出此屬立法機關職權,予以尊重;不過,依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二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的合憲性。

    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司法院認為,屬大法官個案審查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不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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