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初審 地方首長停職不給薪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污一審遭判有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資料照、本報合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鄉村等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若依法復職後予以補發;此外,也將現行地方議員、市民代表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保障原則,並於二○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起適用。
初審條文通過,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選罷法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另,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卅三條規定,各選舉區選出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初審條文修正通過,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並增訂日出條款,自二○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起適用。
此外,針對地方縣市政府副市長人數,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欲將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人數由現行兩人增為三人,刪除二五○萬人口的門檻限制;縣市政府的副縣長人數則由一人增為兩人,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國民黨內政委員會召委牛煦庭說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地方政府工作變多,因此明年一月一日配合新的預算一起上路。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批評,此項修法就是為了台北市長蔣萬安,猶如「蔣萬安寶寶條款」,若北市副市長李四川請辭去選舉,依照現行人口數,台北市將無法再補一名副市長,地制法、財劃法應整體討論,不應因人設事。因朝野對此未達共識,牛煦庭裁示,相關條文保留送政黨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