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 高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目前上訴二審,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昨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資料照)
合議庭: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爭議 與民代補助條例性質是否相同有疑義
〔記者楊國文、李文馨/台北報導〕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七年四月,目前上訴二審,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昨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助理費規定 違反明確性原則
高院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合議庭審理高虹安案,至今只開庭一次,即撰寫多達兩萬字的書狀聲請釋憲,相當罕見。
高院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有兩百多筆,而針對立委涉及詐領助理費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第一件,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
制度意旨模糊 造成不必要訟累
合議庭認為,民代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借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而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徹底解決此類問題,讓所有民代有所依循,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內政部:高虹安停職狀態不變
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目前已遭停職。對於高等法院審理高案時,認為相關條文有牴觸憲法疑慮,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內政部法制處長鄭信偉昨表示,高虹安是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高院目前只是停止審理,原判決處分的效力依然存在,高虹安停職狀態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