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洗錢怕現金曝光遭追查 林姿妙支付人頭帳戶 1至3 %佣金
宜蘭地院合議庭認定林姿妙特殊洗錢生怕曝光遭追查,竟和人頭帳戶約定,每筆交易支付一%至三%佣金。(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被依貪污圖利等罪重判十二年六月停職;其中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金額共三二五○萬元,宜蘭地院合議庭認定與她收入顯不相當,且因怕現金曝光遭追查,竟和人頭帳戶約定,每筆交易支付一%至三%佣金。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及宜蘭縣長迄今,除每月三萬元租金收入及每月薪資十五萬元,並無其他收入;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間被查出借用人頭帳戶開立支票換取現金偽裝借款,不明金流三二五○萬元,除無合理來源,也與收入顯不相當。
財產不明金額達三二五○萬
林姿妙指示助理張桂綾處理帳務,先開立支票存入人頭帳戶後,再由張女拿取人頭帳戶的存摺及印章,將現金領出或轉帳回林的帳戶中;林姿妙生怕現金曝光而遭追查,和人頭帳戶約定,依據每次存入、領出的來源不明現金數額,支付一%至三%不等對價。
判決又說,其中八百萬元是林姿妙在二○一八年擔任羅東鎮長期間,涉嫌與時任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共犯圖利罪起三年內(即一五五八地號地主不法取得農用證明並獲免繳土地增值稅期間),存入林姿妙所申請的羅東鎮農會支存帳戶,以兌現所開立的支票,財產增加部分與收入明顯不符。
林姿妙辯稱金流是循環借貸,開支票借款抵債是民間做法,這些金流是她向不同人借錢,再以支票兌現方式還款,並支付對方利息。
合議庭審酌,林姿妙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經手金流高達三二五○萬元,與她收入顯然不相當,對金融秩序危害甚鉅,又未據實說明可疑來源,嚴重戕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廉潔的要求,以及國民對縣市首長廉潔性的信賴。
宜蘭地院前天宣判,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七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兩年六月,特殊洗錢罪三年六月、沒收不法所得三二五○萬元;合併應執行十二年六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