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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 林姿妙縣市長第一人

    宜蘭縣長林姿妙(左)涉貪一審被判十二年六月,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右)代理。 (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左)涉貪一審被判十二年六月,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右)代理。 (資料照)

    2025/01/01 05:30

    內政部:林姿妙停職期間 不核給半俸

    〔記者王峻祺、林哲遠/綜合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被判十二年六月,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且林姿妙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過去雖有縣市首長因涉貪污被判刑停職,也有官員因「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但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停職的縣市首長,林姿妙是第一個。

    圖利罪判七年 不用一審停職

    內政部說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判刑十二年六個月;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除圖利罪二審停職,其餘涉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就必須停職。

    林姿妙圖利罪被判七年,雖不用一審停職;但她另涉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就必須停職。

    林姿妙若二、三審改判無罪可復職,如判刑確定則解職,解職時剩餘任期超過二年必須補選,不足二年則由中央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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