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宜蘭縣長涉貪洗錢 一審判12年6月 林姿妙停職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重判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資料照)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院昨宣判,十五名被告僅一人無罪,合議庭認為林姿妙破壞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的信賴;女兒林羿伶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且圖利犯罪事實確鑿,一審重判林姿妙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林羿伶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十五名被告僅一人無罪 林職務將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依「貪污治罪條例」縣長一審被判有罪將停職。內政部昨指出,林的職務即日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被控,指示縣府官員協助免徵羅東一五五八地號土地增值稅一一二萬元,換取繼續免費使用九十八地號做為二○二○年藍營總統、立委大選競總使用,獲不正利益二四○萬元;而且在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帳戶,更有七八四四萬元無法交代清楚的不明金流,以洗錢方式製造向他人循環借貸的假象。
對於林姿妙被控特殊洗錢及貪污治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檢方從一重之特殊洗錢罪處斷;不過合議庭認為,金流中有多達三二五○萬元是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帳戶;另發現有八百萬元可疑來源,林蓄意說明不實,因此分別以二罪論處。
合議庭認為,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以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的信賴;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
另外十三名被告,僅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其餘吳朝琴等被告,分別依圖利、偽造文書及特殊洗錢等罪,判處一到五年十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