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女下士向中國洩漏機密 法界:危害國安判刑竟比公務員涉貪還輕
海巡署吳姓女下士因需錢孔急,涉嫌充當共諜,遭橋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兩項重罪合併判刑六年二月。(路透檔案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海巡署吳姓女下士因需錢孔急,涉嫌充當共諜,偷拍洩漏「工作報告」等機密給中國籍情報人士牟利,昨遭橋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兩項重罪合併判刑六年二月。法界認為,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吳姓女下士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犯行,即使坦承犯行而獲得減刑,仍有量刑過輕情形,支持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
國安是重中之重 支持檢上訴
中國透過利誘手法,大舉吸收我現、退役軍官竊取我國軍事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屢見不鮮,但法院常有輕判情形。
轟動一時的陸軍步訓部上校向德恩被中方吸收,簽署「投降承諾書」、宣誓效忠「祖國(中國)」,以賺取中方每月行賄他的四萬元酬勞,去年十二月被依收賄罪判判七年半徒刑定讞,但比公務員收賄的刑責還輕。
律師黃帝穎指出,吳女只因為缺錢,即做出傷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吳女的犯行,對於國家法益的傷害程度甚為嚴重,涉案的兩項貪污罪刑責,都是十年以上重罪,但一審將此貪污兩罪合併後竟僅輕判六年二月,明顯有過輕情形,支持檢方上訴二審。
不具名的高院法官認為,一審將吳女所犯貪污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自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規定給予減刑,分別判刑五年八月、五年六月,合併判刑六年二月,並未考量其犯行嚴重危害到國家安全,量刑亦比公務員涉犯貪污罪來得輕,有輕判情形,值得商榷。
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表示,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的根本,是「重中之重」,沒有其他事比國安更重要,若有人被中方吸收而涉犯侵害國安、國家法益相關犯行,應考慮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