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組織法修正三讀 104項業務將停擺
黃文哲說,NCC若不足4位委員,將無法召開委員會議,104項任務恐將無法處理。(資料照)
增訂施行日期 代理主委翁柏宗12月1日下台
〔記者劉宛琳、鍾麗華、林志怡/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刪除舊委員得延任至新委員就職前一日的「過渡條款」等規定自十二月一日施行,此次修正造成NCC代理主委翁柏宗無法繼續延任和代理主委職務,且NCC委員將僅剩三人,造成一○四項業務在新委員就任前無法運作。
僅剩三委員 無法召開委員會議
NCC主秘黃文哲指出,依據規範,NCC若不足四位委員,將無法召開委員會議,屆時法律修改、廣電法相關裁罰、打詐條例相關子法等一○四項業務都將無法處理,不過,電信設備相關審核不會受到影響。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行政院將就立法院於今年七月十六日和昨日三讀修正條文之適用範圍、對象及程序進行整體瞭解,並思考是否提出後續方案,使法定獨立機構能正常運作,以維護國人權益。
立法院七月十六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規定NCC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刪除舊委員得延任至新委員就職前一日的「過渡條款」。並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不過,修正案公布後,由於當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依法」遲未公布施行日期,讓原副主委翁柏宗延任並暫代NCC主委一職至今,引發在野黨不滿,進一步修法訂定施行日期。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昨共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修正動議,雖保留原條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新增「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內容。
換言之,三讀通過條文規範,自十二月一日開始施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內容,翁柏宗十二月一日起不能再延任和代理主委。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表示,修法訂日出條款就是不讓行政院鑽法律漏洞,結束行政院違法延任翁柏宗的鬧劇;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也說,行政院知法玩法鑽巧門,遲不公布指定日期,就是逼立法院每次修法都要訂施行日期,是行政院咎由自取。
人事案逾半年未審 政院表遺憾
對此,李慧芝指出,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於今年四月卅日即送出NCC人事案,但立法院兩度三讀修正NCC組織法,對NCC人事案卻超過半年未排案審議,對此政院表達遺憾。李強調,NCC肩負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等業務,若立法院遲未審議NCC人事案,勢必影響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