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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占國土11甲種檳榔 花縣議長張峻起訴

花蓮縣議長張峻涉嫌占用國產署山坡地11甲種植檳榔,昨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起訴。
(資料照)

花蓮縣議長張峻涉嫌占用國產署山坡地11甲種植檳榔,昨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起訴。 (資料照)

2024/08/29 05:3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議長張峻去年二月遭檢舉長期竊佔國有山坡地種植檳榔,經過一年多的偵辦,花蓮地檢署認為張峻涉嫌占用國產署山坡地面積約十萬多平方公尺(十一甲)種植檳榔,昨依違反水土保持法,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起訴。

張峻︰已砍除 研議後續處理

張峻解釋說,土地自祖父時代就合法向當時的國有財產局承租,認為繳交的使用補償金即等同於租金,不料近年被花蓮縣政府列為山坡地超限使用,土地在祖父時代開始承租使用,父親接手時也參加造林補助,但他繼承後,突然就變成不合法超限使用,近期已砍除檳榔樹,將與律師研議後續如何處理。

檢方調查,張峻明知所使用的土地為國有土地,且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的山坡地,未經國有財產署同意,自二○一四年九月起占用合計面積十萬八八六八平方公尺,並以每年一百卅萬元出租給不知情的農民進行檳榔栽種,惟幸未致生水土流失。

檢方認為,山坡地非經國有財產署同意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不得擅自墾殖、占用,但張峻涉嫌觸犯水土保持法第卅二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水土保持法第卅二條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等,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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