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明、海軍少將共諜案 二審均無罪
前立委羅志明涉共諜案,二審法院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陳彩玲、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至今有不少共諜案,因無法證明統戰人員身分,不是無罪就是輕判,例如前立委羅志明、前海軍少將夏復翔被查辦時,坦承帶領退役將領赴中旅遊,受落地招待,但否認發展共諜組織。法院二審認定,無法證明與二人對口的中國某生技公司董事長李鷹具解放軍背景等為由,判羅、夏無罪。
檢調查出,羅志明曾任台鹽廈門子公司董事長,赴中國任職、經商期間認識李鷹;明知李男是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人員,竟邀他來台參加高爾夫球比賽,並引介夏與他認識。羅、夏涉嫌多次藉打球機會,帶領一百九十四人次的退將赴中參與統戰活動被起訴。
法院一審認為,夏復翔具危害國家安全意圖,但因沒有退將被吸收,行為未遂,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羅志明部分,因無法證明李鷹為中國軍事機構人員,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我國兩岸情資專業單位,無法具體指明李鷹有何大陸官方身分或與官方有特定關聯,憑他曾邀請中共解放軍空軍大校某教授擔任講座,而與共軍空軍系統熟識等情,稍嫌薄弱,另縱使李鷹曾表明其父為中國解放軍空軍退役軍人,但他始終以商人、企業家身分自稱,未曾與我國退役軍人談論統一言論,難認為中共解放軍運用之人員,夏改判無罪;羅則維持原無罪判決。
此外,共諜在台發展組織,檢調必須舉證是受中方哪個單位?哪個人所指示?如何金援?一旦舉證不夠詳細,常會被承審法官依證據不足判無罪。例如,檢方查出,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統促黨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何建華,涉收受中國統戰部金援,在台發展組織,依發展組織罪嫌起訴。不過,北院審理認定,檢方未能證明何女舉辦活動時,有何接觸、拉攏、吸收新對象同意加入共諜組織的行為,也未證明她接受中方指示,要求成員收集台獨份子資料,判何女無罪,引起外界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