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協商共識》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擬設新住民司
內政部長劉世芳指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未來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且有機會提升到「司」的層級,可立即啟動保障新住民權益工作。(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長韓國瑜昨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有關新住民的法案,歷經三小時的討論,確定法案名稱訂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捨在野立委主張的基本法;另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須於立法通過後一年內,成立專責一級單位,也就是成立與移民署平行的「新住民司」,統籌規劃推動新住民事務。該草案預計下週一院會通過。
草案預計下週一院會通過
朝野黨團本會期多次協商「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等草案,但雙方就法案名稱、保障對象、專責機構如何設置等關鍵條文出現分歧。
針對法案名稱應定位為宣示行政政策方針的「基本法」,還是實際作為的「作用法」,內政部長劉世芳說,若訂為新住民基本法,必須成立二級機關的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主管機關有待商議,曠日廢時;但若訂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未來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且有機會提升到「司」的層級,可立即啟動保障新住民權益工作。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在台新住民中有六十五%是中配,目前已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若把中港澳籍人士稱為新住民,並涵蓋在新住民基本法中,恐讓前述兩條例變成子法或作用法,未來會有扞格之處。他也提及,陸委會與移民署長期負責中配照顧工作,「中國籍配偶其實不希望被稱為新住民,而是希望成為台灣人。」
經協商,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無論法案名稱為何,都是為了實質照顧新住民,他建議在內政部下成立「新住民署」,有明確招牌,大家看得到比較重要;民眾黨團副總召黃珊珊也表態不堅持,最後法案名稱訂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不過由於現行「署」已經額滿,因此最後通過附帶決議,「本法立法通過後一年內,內政部成立專責一級單位」,也就是將成立與移民署平行的「新住民司」。
除了法案名稱,草案也擴大新住民定義,包含各國來台居留的婚姻移民、專業人士、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保障對象擴及新住民子女。此外,草案也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除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推動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項照顧服務事項,如有需求亦可向基金申請補助;同時辦理維護新住民權益措施,包含通譯服務、提供新住民語言學習、保障勞動權益及媒體近用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