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任命須開審查會?原民會:恐違憲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排審「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原民會主委由行政院長提名,須經具原住民身分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明定其任期四年,且由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原民會當場說恐有違憲之虞;民進黨立委也認為不宜,會議僅進行詢答,未進入逐條討論。
藍委提案 主委須原民民代同意
鄭天財提案指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民會主委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且兼顧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的政策與權益。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也提案修法,要求原民主主委兼任行政院政委;委員改為無給職。
列席會議的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表示,憲法第五十六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立委提案內容是增加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的限制,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
針對立委提案原民會首長的任命,須經具原住民身分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區長同意,鍾興華說,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的責任有所錯置,也恐與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違。
對於高金素梅提案原民會主委兼任行政院政委部分,行政院人事總處書面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人事總處指出,雖然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政委得兼任行政院下設委員會的主委。那是考量例如國發會等委員會,除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外,另涉重大計畫審查,其職掌與原民會等業務性質偏屬跨部會政策統合的委員會有別,建請立院審慎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