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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權爭議》鄭銘謙︰新增條文違反釋字325、585號意旨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記者謝君臨翻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記者謝君臨翻攝)

2024/06/20 05:30

〔記者謝君臨、林欣漢、劉宛琳/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昨於立法院審查國會擴權覆議案時列席說明。他表示,本次修法將「調查權之行使」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整個新增條文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詢答時指,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規定,國會調查權是為了立委在行使文件調閱權有不足之處,必要時可傳喚相關政府人員或民間人士到國會詢問,若有抗拒、不回答可以行政裁罰。其中也提到行政特權,意即行政首長對於可能影響其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有決定不公開的權力。

大法官解釋 國會僅限於調閱權

對於國會調查權若與行政特權衝突,鄭銘謙表示,本次修法對於相關爭議並未處理;且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對於國會調查權是有限制的,限於調閱權,本次修法把調閱權改成調查權,這部分在釋字第三二五號、七二九號解釋也有相關說明;大法官解釋提到,調查權的行使要注意權力分立原則,彼此要有憲政分際。

蔡易餘問,政府機關代表若認為回答內容屬機密,須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回答,「主席不同意怎麼辦?」鄭銘謙說,將陷兩難,讓政府機關窒礙難行,回答的話恐有洩密的處罰,不答又面臨藐視國會的行政裁罰和刑責。蔡痛批,相較於公務員恐被判刑、剝奪公職資格,立委卻有言論免責權,這樣權力有平衡?

鄭銘謙指出,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立法,違反釋字五八五號解釋,該法是不明確的概念,立委質詢包羅萬象、五花八門,如何去確定是一個真實判斷的問題,而且無法判斷真偽,若立委質詢的是錯誤訊息,也無法澄清。

鄭銘謙說刑法偽證罪,是因為證人陳述,「我講的跟我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實不同,這是虛偽陳述」,但若是刑法「藐視國會罪」,涉及主觀價值判斷,大家認知的差距、對政策的說明,如果說不一樣的話就被指為虛偽陳述,這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且要用刑法處罰,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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