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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批藐視國會罪 虛偽陳述 與偽證罪無法類比

針對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昨辦座談會,與會學者痛批這不是改革五法,而是國會擴權五法。(記者羅沛德攝)

針對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昨辦座談會,與會學者痛批這不是改革五法,而是國會擴權五法。(記者羅沛德攝)

2024/06/02 05:30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昨日一場座談會中,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范耕維指出,藐視國會罪中的質詢虛偽陳述與偽證罪無法類比,且國會聽證程序為辯護人保障僅做半套;東吳法律系講師張錕盛更直言,台灣國會進入對決式民主,外界也不必再稱這是國會改革五法,而是國會擴權五法。

構成要件明確性有疑慮

質詢也常伴隨錯誤資訊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昨舉行「權力分立與權利保障—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談起」座談會,由基金會董事長廖福特主持。

范耕維表示,此次立法院修法增訂的藐視國會罪分為「質詢虛偽陳述」及「聽證虛偽陳述」兩類型,外界常將質詢虛偽陳述與偽證罪對比,「不過這兩者並無法類比」。

范耕維指出,偽證罪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特定犯罪事實,而藐視國會罪,可能發生在立委沒有明確範圍或主旨的提問,甚至常伴隨錯誤資訊,而被要求回答。

范耕維續指出,藐視國會罪有構成要件明確性的疑慮,且質詢常伴隨回答「個人意見」,甚至有立委質詢內容並非官員的業務或職權範圍,若回答錯誤是否算虛偽陳述都是問題。他更直言,立法者一邊宣稱「以證人來立法」,一邊宣稱「查弊為聽證目的」,出席陳述者的實質身分到底是「被告」還是「證人」,這可能衍生「證人轉被告」問題。

東吳法律系講師張錕盛表示,這次修法在表決過程、逕付二讀前的討論,以及未將其他版本納入等都是瑕疵,台灣國會進入對決式的民主,沒有審議式民主立法程序,外界也不必再稱這是國會改革五法,而是國會擴權五法。

針對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日前投書美國雜誌辯稱民進黨執政時期也有直接表決的先例。東吳政治系助理教授陳方隅指出,民進黨二○一七年原先的確打算直接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但經外界批評後,民進黨將法案撤回,程序重新走一遍,且沒有限制其他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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