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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前議員蕭慧敏賄選 判2年定讞

蕭慧敏。(擷自雲林縣議會網站)

蕭慧敏。(擷自雲林縣議會網站)

2024/02/2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無黨籍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前年九合一選舉時以每票一千元行賄選區選民,民事去年已判她當選無效確定;刑事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刑兩年、緩刑五年,二審認為她曾任三屆議員,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重要政策卻仍賄選,決定撤銷緩刑,維持兩年刑期,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蕭須入獄服刑,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二○二二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雲林地檢署查出蕭慧敏為了順利連任,同年十月交付現金給四名樁腳,囑託以每票一千元價碼行賄選民請求支持,被檢警查獲,蕭最終以第五高票當選,但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她,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蕭慧敏審理時坦承犯行,一審雲林地院依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將她判處兩年徒刑,並宣告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

檢方針對緩刑上訴,認為政府嚴格查察賄選,維護選舉公平,蕭慧敏從事政治工作多年,多次連任縣議員,卻帶頭買票賄選,犯罪情節嚴重破壞選風,不宜緩刑。

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蕭的自白已依選罷法規定予以減刑,不能再重複適用於緩刑,且政府為杜絕賄選歪風,不斷宣導反賄選,蕭曾任三屆縣議員,卻未嚴守分際,嚴重妨害選舉公正性,缺乏暫緩執行事由,故撤銷緩刑,刑期維持兩年。最高法院昨駁回蕭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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