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棄中國籍、曾任中共黨政軍職者 立委修法禁任公職
![為了防範可能的國安漏洞,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明定中國籍人士若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曾任職中國黨政軍機構者,不得擔任或參選我國公職人員。圖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先前傳出考慮列入曾任中國幹部且具中國國籍的中配徐春鶯。(資料照) 為了防範可能的國安漏洞,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明定中國籍人士若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曾任職中國黨政軍機構者,不得擔任或參選我國公職人員。圖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先前傳出考慮列入曾任中國幹部且具中國國籍的中配徐春鶯。(資料照)](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11/20/157.jpg)
為了防範可能的國安漏洞,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明定中國籍人士若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曾任職中國黨政軍機構者,不得擔任或參選我國公職人員。圖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先前傳出考慮列入曾任中國幹部且具中國國籍的中配徐春鶯。(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先前傳出考慮列入曾任中國幹部且具中國國籍的中配徐春鶯,外界批評有國安疑慮後,徐上週表達婉謝退出。不過,為了防範可能的國安漏洞,民進黨立委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中國籍人士若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曾任職中國黨政軍機構者,不得擔任或參選我國公職人員。立法院院會上週已將上述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鑑於台灣與中國的特殊關係,現行「兩岸條例」規定,中國籍人士取得台灣身分證,僅須註銷對岸「戶籍」,設籍滿十年以上即可參選公職。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和林靜儀提案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得對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特別規定,但立法者於個別法律對兩地區人民為不同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且「國籍法」針對服公職應單一(我)國籍的國家忠誠義務要求,恐遭架空而淪為具文。
因此,草案條文增訂,已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始能擔任或參選公職。
另,目前香港、澳門回歸中國治理後,與台灣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已有重大本質差異,但現行香港及澳門居民只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定年限,即可擔任我國公職人員。
王定宇和林靜儀亦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方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此外,民進黨立委湯蕙禎指出,目前兩岸處於高度敵對狀態,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新聞媒體者,接觸過國家機密資料時,難保無洩密之嫌,恐為立法疏漏;據此,湯蕙禎版本的「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上述人員不得擔任或參選我國公職,亦不得任職包括義務役、志願役等情報或國防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