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縣四連霸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 判刑4年半
四連霸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詐領助理費,南投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四連霸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未實際聘用林姓與羅姓助理,但令其提供資料和帳戶,以兩人名義詐領助理費,雖另有僱用劉姓助理,但浮報詐領助理費合計五一二萬餘元,南投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四年四月、四年二月、三年八月,應執刑四年六個月。吳瑞芳表示,將會上訴。
未實際聘用助理 或未全額支付
南投地院判決書指出,縣議員每月公費助理補助費最高八萬元,吳瑞芳在二○一○年三月到二○一五年六月,由林姓女子掛名公費助理,有勞、健保,扣除勞保費每月助理費近兩萬元,都由吳瑞芳以林女印章存摺領取。另二○一○年三月到二○一八年九月,也未實際聘用羅姓男子擔任助理,但有投保勞、健保,月薪也是兩萬元。此外,自二○一三年一月到二○二○年七月,雖有聘用劉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但未全額支付公費助理薪資,劉男稱每月只領車馬費三千元。
計詐取五一二萬元 吳稱會上訴
吳瑞芳辯稱,這些助理補助費用來私聘其先生和兒子擔任助理,另也聘吳姓、謝姓和余姓三名助理,並無詐領助理補助費的不法意圖。惟法官經查相關帳戶及證人證詞,不予採信。
判決書也指出,法官審酌吳瑞芳於審理時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且擔任議員期間,提案多件地方公共建設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的發展、運作貢獻頗多,與完全中飽私囊,以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的惡性有別,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應執刑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