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用26人頭洗錢 不明金流7844萬
宜蘭檢方調查,宜蘭縣長林姿妙以租借或無償方式,涉嫌使用廿六個人頭洗錢。(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調查,宜蘭縣長林姿妙以租借或無償方式,涉嫌使用廿六個人頭洗錢,兩年多的時間,不明金流達七八四四萬元,與她每月約十八萬元收入,顯不相當,因此依洗錢防制法將林及其助理張桂綾起訴。
宜檢表示,自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日二○一七年六月廿八日起算至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林姿妙向七人與一間開發建設公司租用或無償借用金融機構帳戶,約定依據每次存入、領出之現金數額,支付一%至三%不等的對價。
宜蘭地檢署調查,林姿妙涉嫌先開立支票存入人頭帳戶,再將現金交給助理張桂綾,由張存入林姿妙農會的支票帳戶,以兌現林姿妙開的支票,票款轉入人頭帳戶後,張桂綾再向人頭帳戶主人拿帳戶存摺及印章,將帳戶內的現金領出來交給林,或是將人頭帳戶內的金額,轉帳至林姿妙的帳戶,以此方式洗錢,前後金流達七八四四萬元。
檢方指出,其中二二九三萬元,是林姿妙二○一八年擔任羅東鎮長期間,疑涉一五五八地號案,讓地主不法取得農用證明並獲免繳土增稅期間存入,與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共犯圖利罪嫌。
檢方指出,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縣長至今,除了每月三萬元租金收入及每月薪資約十五萬元,並無其他收入,但七八四四萬元金流並無合理來源,林姿妙雖辯稱相關金流是「債務」,但經查林借償款項經過、支付利息方式等均悖於常情,認定她藉由租用或無償借用帳戶方式,收受無合理來源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