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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借人頭給中資可罰2500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將本人名義出借給中資,助其掩飾中資身分違法來台,最重可處2500萬元罰鍰。(記者陳鈺馥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將本人名義出借給中資,助其掩飾中資身分違法來台,最重可處2500萬元罰鍰。(記者陳鈺馥攝)

2022/03/25 05:30

關鍵技術人員未經審查赴中可罰1000萬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資偽裝成外資、港資滲透來台,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或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頻傳,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助其掩飾中資身分違法來台,最重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陸委會提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赴中國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中企未經許可來台活動 可判刑3年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強調,中資近年來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第三地投資的企業,或以「假借他人名義」等方式,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避我方管理,已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

根據初審草案,中國營利事業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將本人名義提供、容許他人使用之人頭,可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委員會昨也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規定。

國安法審查 經濟間諜罪可判刑12年

根據草案,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洩漏給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至一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反者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至五千萬元罰金,未遂行為一樣會罰。

草案規定,經濟間諜罪等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分別由高等法院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速審速結方式,以保護國家安全。另考量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犯罪,具有機敏性、專業性,新增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但審查國安法時,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與法務部對於法人、自然人刑責存在歧見,江質疑犯罪者自首可免除其刑,相關罰則設計太鬆,若法人有違法情事,也只是繳罰金而已,應該要命其解散。國安法因未有共識,將留待下次審查;兩岸條例送交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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