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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委會通過修法 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須審查許可

    陸委會委員會議昨日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擅自赴中,最重可處一千萬元罰鍰。(資料照)

    陸委會委員會議昨日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擅自赴中,最重可處一千萬元罰鍰。(資料照)

    中國屢透過高薪挖角、竊密、強迫技術轉讓等手法,竊取台灣的核心關鍵技術。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不外流,陸委會委員會議昨日討論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赴中國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擅自赴中,最重可處一千萬元罰鍰。

    擅自赴中可罰一千萬

    陸委會指出,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說明,本次修法係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中之管制。若未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或受委託及補助未達一定標準的產業界人士,即不會受到赴中管制。

    陸委會提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政府將以嚴謹的態度審慎評估,並進行妥適規範。

    根據草案,違反赴中應經許可的特定人員,兩岸條例第九十一條明定,可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若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陸委會表示,主管機關於查處相關違法案件時,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以最謹慎的態度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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