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一審無罪 法界:共諜案不能同於一般犯罪組織
王炳忠案院檢不同調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王炳忠等人被控替共諜周泓旭發展組織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昨提上訴、並批一審對國安的保護「比竊盜罪還不如」。法界認為,竊賊無須偷走贓物即成罪,一審卻認為發展組織須有明顯且立即危害才構成,確實不如竊盜罪的保護,認同檢方提上訴的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發展組織罪沒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而危害國安及社會安定等構成要件也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究竟什麼行為才符合危害社會安定及國安?進展到什麼階段才構成「著手」進行?院、檢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出現歧異,檢方提上訴很合理。
律師孫瑞蓮指出,法院審理發展共諜組織的案件應考量其特殊性,不能等同於一般犯罪組織,否則論述恐過於鬆散,忽略共諜組織可能涉及的隱匿性及雙面性,國安案件具有滲透特性,等到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才論罪科刑,恐怕為時已晚。
律師周武榮說,刑法竊盜罪不須等竊賊真的把贓物偷回家,只要贓物脫離被害者的掌控,就可成罪而面臨五年以下刑期;對照可處七年以上徒刑的發展組織重罪,一審認為須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才構成,確實比竊盜罪的保護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