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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等3綠委跑票案 黨團停權3年

(記者陳志曲攝、資料照)

(記者陳志曲攝、資料照)

2020/12/31 05:30

〔記者黃欣柏、彭琬馨、楊淳卉/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及江永昌在立法院院會表決萊豬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時棄權,民進黨團移送黨團紀律委員會議處,民進黨團昨召開黨團會議討論後,決議將林淑芬等三人停權三年,期間無法選擇委員會及擔任黨團幹部,另也將同步送民進黨中評會討論、處置。

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昨在中常會指出,對於黨團決議,當事人有三天申訴期,待中央黨部收到黨團移送通知後再進一步處理。黨內人士分析,黨內非常嚴正看待此案,也有要求嚴懲的氣氛,但中評會的處分,可能不致影響黨內二○二二縣市長布局,或二○二四立委選舉提名,結果如何還待中評會裁決。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在黨團會議後受訪指出,會議結論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據黨團組織規程,將三人移送中央黨部,作為公職候選人提名之參考;第二部分則屬黨團內部可自行處理的項目,將停止三人在黨團內的權利三年,期間不能選擇委員會及擔任黨團幹部。

柯說,此決議是黨團會議一致通過,包括停權及先前的罰款三萬元等,都屬於黨團內部可以處理的事項;移送中央黨部的部分就是中央黨部的事情,相關處分有三天申訴期。

媒體追問停權三年是否下手太重,柯建銘表示,會中沒有人提出處分太重的問題,過去楊曜只因召委選舉時投錯票,就被停權一年,因此大家認為本案應該停權三年。

當天除林淑芬等三人外,另有郭國文、何志偉等八位民進黨立委未完全與黨團一致投票,對此柯建銘表示,這八人有的是去上廁所,有的是投錯票後更正,情節都非常輕,他們會再去向紀律委員會說明。

針對黨團決議,林淑芬昨僅回應「尊重」二字;劉建國說,自己當天就講得很清楚,態度是「任憑處置、一切泰然」;江永昌也表示,黨必須要有紀律,接受黨團所做的決議。

根據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三條,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黨員違紀行為處分,依輕重種類,分為警告、停權、除名,停權則最高不得超過三年。中評會最快明年一月召開討論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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