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今公布施行 干預大選可判無期
去年12月31日通過的「反滲透法」今天公告實施。(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反滲透法」今天公布施行,條文明定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施以強暴脅迫造成公務員死亡,首謀最重均可處無期徒刑。至於有關紅媒滲透與敏感科技保護的部分,相關官員說,過去在制定「反滲透法」過程中也有長期討論,是否修法納入規範,「尊重新國會」。
「反滲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也不得違法從事正副總統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違法進行遊說,違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中國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反滲透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上述違法行為是經由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首謀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中國透過媒體對台滲透,尚不在「反滲透法」規範,官員指出,如果「反滲透法」納入反紅媒,會更複雜,因此很可能會以「廣電三法」來規範。而過去在制定「反滲透法」過程,行政部門也有長期討論,但要尊重新國會,並進一步徵詢專家學者、媒體主管機關的意見,做好社會溝通。
陸委會並重申,「反滲透法」是「反滲透、不反交流」,是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並沒有約束或限制一般正常交流活動。「反滲透法」在最小必要範圍,針對五種受滲透所從事的不法行為補充現行規範,包括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
陸委會解釋,該法只處罰「故意」行為,「過失犯不罰、不知者也不罰」。行為人必須是在「知情」的狀況下,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的「滲透作為」,而從事上述五種「不法行為」,才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