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成為傅炒股案上訴理由 新監委:馬系監委干涉司法
原花蓮縣長傅崐萁日前發表聲明表示,他拿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呈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理應發回更審,卻駁回上訴定讞,創司法惡例。(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原花蓮縣長傅崐萁炒作合機股票案判刑八月定讞,傅日前發表聲明表示,他拿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呈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理應發回更審,卻駁回上訴定讞,創司法惡例。對此,監察院在第一時間否認,但新監委透露,「馬系」監委確實在官司尚未定讞前,提出調查報告,成為傅補充上訴理由,「如此干預司法審判,這中間難道沒有問題?」
馬政府時期提名的原監委劉德勳上月在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提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而獲有罪宣告並諭知沒收之判決」調查報告,且在會前一、兩天才提出,臨時加列在委員會最後一案。
蔡政府提名的新監委說,調查報告通篇沒有「傅崐萁」三個字,大家看到傅的聲明,一頭霧水,後來分工查遍近期的調查報告,才發現是劉德勳上月提出的案子。
與會監委表示,當天司獄委員會為年改釋憲案是否需要聯席的程序問題,爭論四個小時,對其他案子並未有太多討論,劉德勳的提案也照案通過,並函請司法院檢討改進。不過,仔細檢視後發現,該案調查「審判筆錄所提示的證據資料是否與言詞辯論程序相同」,但證據提不提示已涉及審判核心,調查報告還被傅崐萁拿來當作補充上訴理由,「這難道沒有問題?」
另名監委強調,本案光是案由就有很大問題,「監院怎可立案?這根本是替人寫書狀,當人家的律師,介入司法紛爭,混淆監察權與司法權。」
司獄委員會召委蔡崇義解釋,尚未定讞案件,只能就法官或檢察官的「個人行政違失」部分調查,至於案件訴訟本身、審判程序雖可查,但最好等定讞後再查,否則有干涉審判的疑慮,讓被告可當答辯狀提給法院。不過,他也說,既然是司獄委員會通過,他身為召委,非常自責。
劉德勳澄清︰無涉干預判決
劉德勳解釋,陳情案件指高院在開庭過程中,院方提示證據只有十一項,審判長口頭也只有提十一項,判決書則卻載為十二項證據,調查報告完全未涉證據內容,當然沒有涉及審判核心、干預判決的問題,而調查意見僅對司法院提出,完全未涉審判的高院或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