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收賄案 更二審判4年6月
立委高志鵬十年前被控收賄關說案,更二審昨日台中高分院判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楊政郡、曾韋禎、鍾麗華/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昇志十年前被控收賄關說案,一審判高五年六個月,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判七年六個月,更二審昨日台中高分院判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高志鵬:上訴爭清白
高志鵬昨發聲明強調,為了自己的清白會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爭取無罪判決。民進黨發言人黃適卓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高志鵬也有權依法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羅、陳等業者承租台中市旱新段八○五號國有地不成,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希望立委向國有財產局(現改為國有財產署)關說承租。
九十六年二、三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副局長提起此事,四月間該局同意租用,被查出陳「依約定」將二百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一百五十萬元,再以「南投阿德」名義,捐五十萬元政治獻金給高的立委辦公室。
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姚到案後坦承犯罪,繳一百五十萬元賄款並轉污點證人。但高否認犯罪,辯稱不知有「約定兩百萬」之事。一審依圖利罪判高五年六個月、姚二年四個月。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改判兩人無罪。
更一審則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立委有審查國產局預算等實質權力,對首長關說有實質影響力,重判高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姚則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五年。更二審改判高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姚判一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兩年。
高志鵬對此表示,自己接受民眾陳情,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國有財產局人員都證明處分之變更未受他的任何影響,怎有所謂「實質影響」?令人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