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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賄選前科不能登記!基隆拚9連霸議員張芳麗爭取參選 北高行駁回

    爭取9連霸的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先前因為涉議長賄選案被判刑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因而認定其不符合參選資格,不予以其登記。(資料照)

    爭取9連霸的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先前因為涉議長賄選案被判刑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因而認定其不符合參選資格,不予以其登記。(資料照)

    爭取9連霸的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先前因為涉議長賄選案被判刑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因而認定其不符合參選資格,不予以其登記;張女不服,具狀聲請假處分爭取參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原處分並無不妥,且限制其參選符合重大利益,因此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張芳麗曾涉入議長、副議長賄選案,於1994年被基隆地院判刑7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案件經上訴後於199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選會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認定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故不予以其登記。

    對此,張芳麗不服,於本月20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盼法院能准予其登記為候選人,並列入候選人名單以及選舉公報。

    張女主張,相關案件發生於32年前且她的緩刑已經期滿,認為2023年的修法溯及既往限制參選已經違反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平等及比例原則,她為了選舉已經投入上百萬元的經費,若無法參選恐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合議庭認為,張芳麗確實因為前開案件被判決有罪確定,因此本案依照選罷法第26條第3款、第7款之規定,尚難認為中選會作成的原處分有何違法、應予撤銷事由。

    合議庭指出,2023年修法限制曾因議長、副議長選舉賄選判刑確定者參選,目的在防止相關人士繼續透過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屬建立良善選舉制度所必要,符合比例原則及重大公共利益。

    合議庭說明,依照張芳麗的主張,尚未能釋明其本案訴訟具有勝訴之高度可能性之情事,經過衡量以後,法官認定維護的選舉秩序等公共利益,明顯優於張女可能遭受的損害,因此駁回張女的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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