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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貞秀遞狀聲請保「參選資格」 北高行駁回

    李貞秀狀告新竹選委會、中選會,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能保住自己的參選資格。(資料照)

    李貞秀狀告新竹選委會、中選會,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希望能保住自己的參選資格。(資料照)

    民眾黨前立委、中配李貞秀先前表示要參選新竹縣竹北市長,但被新竹縣選委會認定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資格不符不予登記。李日前遞狀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讓她參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若准予聲請,未來恐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若准予「恐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

    中配李貞秀在1999年設有戶籍,並於2025年3月初註銷中國戶籍;其後,李女於今年8月31日申請登記參選竹北市長選舉,但是新竹選委會依照陸委會函釋「中國人民在台登記參選,在台設有戶籍滿10年起始日,應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計算」,不予以李女登記參選。

    為此,李貞秀於10月8日來到台北地院遞狀,對新竹選委會以及中選會提出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由為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竹北市第11屆市長選舉爰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處分,希望法院能趕在10月16日、中選會對縣市長參選資格複審最後審定前完成裁定。

    後續,台北地院認定本案的相對人為國家機關,屬於公法爭議,因此於10月15日裁定移轉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合議庭審酌,李貞秀所繳付的喪失原籍證明至今仍未滿10年,原處分不予以其登記為候選人於法有據;至於陸委會4月16日的函釋是否增加了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平等原則,仍須經過調查程序才能知悉聲請事件相關之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雖然暫准李貞秀參與選舉能保證其參政權,但她能否順利當選仍難以評估;倘若李女當選,後續相關訴訟的敗訴不僅會影響選舉結果,也會導致後續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之訴或辦理補選等連鎖效應,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

    合議庭表示,若暫准李貞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重大損害,將遠甚於未准許李貞秀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因此無從認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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