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公務車載妻遊北高 竹塘鄉長蔡碩任刷2314元油費判6月、求緩刑被駁回
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涉嫌駕公務車載妻旅遊,一審判刑6月,上訴求緩刑遭駁回。(翻攝竹塘鄉公所網站)
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被控兩度駕駛首長公務車,載妻子前往高雄、台北旅遊,並持公務車隊卡支付2314元油費,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兩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6月。蔡碩任不服量刑過重且未獲緩刑提出上訴。彰化地院二審合議庭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妥適,且蔡男另涉貪污案在審不宜緩刑,判決上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蔡碩任自2018年起擔任竹塘鄉長,負責保管鄉長專用公務車及中油車隊卡。他於2023年12月駕駛公務車載妻子前往高雄市前鎮區旅遊,在西螺加油站刷卡1120元;2024年2月又載妻子到台北旅遊,在關西加油站刷卡1194元,合計2314元均由鄉公所預算支應。
蔡碩任於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並主動繳清犯罪所得,彰化地院一審判處2罪各4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不過蔡碩任不服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蔡碩任主張,他已全數繳回油錢並溢繳186元補償車耗,原判決刑度雖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但若因身體狀況無法易服社會勞動,可能必須入監,認為與不法所得2314元不成比例,希望能從輕量刑並給予附條件緩刑。
合議庭認為,原審已考量蔡碩任年齡、品行、犯罪動機、手段、造成損害及犯後態度,兩罪各判4月、合併執行6月,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
法官並指出,蔡碩任擔任鄉長多年,卻任意將公務車用於私人活動,且其另有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顯見兩次犯行並非偶然誤觸法網,有藉刑罰矯正的必要,因此不宜給予緩刑。至於其身體是否適合易服社會勞動或入監,屬案件確定後的執行問題,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