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出爐!潘孟安出示租約、王鴻薇仍控「造假」 更一審認定侵害名譽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2023年總統大選期間,指控賴清德競選總幹事潘孟安接受綠能廠商「金屋藏潘」入住豪宅,遭潘提告求償。(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2023年總統大選期間,指控賴清德競選總幹事潘孟安接受綠能廠商「金屋藏潘」入住豪宅,遭潘提告求償。一、二審皆判王賠償50萬元並移除相關言論,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王鴻薇賠償30萬元,在潘出示租約及匯款單後,王再控「造假」、「拿假資料」等言論則侵害名譽,貼文及影片仍須移除,可上訴。
潘孟安主張,他2023年擔任賴清德競選總幹事期間,北上租屋並按月支付6萬8000元租金,王鴻薇卻召開記者會,指他入住綠能業者名下豪宅,形容「金屋藏潘」。潘事後出示租約、匯款單澄清,王仍質疑他「謊話連連」、「拿假資料唬攏全民」,潘因此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移除相關言論。
一審、二審認定王鴻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賠50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影片;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未仔細區分王的言論究竟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評論,尚有事實待釐清,因此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王最初指潘居住在綠能業者所有房屋等內容,主要事實與客觀情況大致相符,且王發言前曾透過爆料人照片、公司年報、官方網站及公開資訊等,查證潘的居住狀況、房屋權屬及相關業者綠能投資情形,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至於「金屋藏潘」、「財團供養」等說法,合議庭認為,雖用詞尖銳且帶有選舉攻防動機,但潘是具有政治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其政商關係及政治倫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王當時因未見書面租約,對租賃關係有所懷疑,並曾要求潘出面說明,相關言論屬基於客觀事實所為的主觀評價及推測,屬憲法保障的合理意見表達,不構成侵權。
合議庭認為,潘孟安召開記者會並提出租約、匯款單後,王鴻薇又在臉書指潘提出「假資料」、「造假」,此屬可驗證真假的事實陳述,但王當時未實際查閱完整租約及匯款單,也未向相關人員核對真偽,僅因媒體未立即取得電子檔、租約名義人不是潘,以及主觀認為租金偏低等理由,就指控潘造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合議庭認定,「謊話連連」、「唬攏全民」、「把台灣人民當白痴」等評論,又與上述未經合理查證的「造假」指控難以割裂,足以讓閱聽人產生潘孟安刻意欺瞞的負面印象,嚴重貶損其社會評價,構成侵害名譽權。
合議庭審酌王鴻薇在超過20萬人追蹤的臉書粉絲專頁發布相關言論,又遭媒體廣泛引用報導,對潘孟安名譽造成持續影響,因此改判王賠償30萬元,並須移除指控潘「造假」、「拿假資料」等相關貼文及影片;至於最初「金屋藏潘」等相關影片,則認定不構成侵權,無須移除,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