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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坤城控告意圖使人不當選 新北議員王威元違反選罷法案二審仍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欠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威元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或誹謗,仍判無罪。(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欠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威元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或誹謗,仍判無罪。(資料照)

    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王威元被控於2024年立委選舉期間,為國民黨候選人蔡明堂助選時散布不實言論,意圖使民進黨候選人李坤城不當選,一審新北地院判王威元無罪。案經上訴,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王威元是根據當時取得的資訊進行評論,且相關內容以疑問方式呈現,難認有散布不實訊息的主觀犯意,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檢方於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上訴。

    檢方指控,王威元針對2021年污水倒灌造成李坤城服務處及2戶住戶受損事件,發布新聞稿指3戶索賠共65萬元,涉嫌誇大損失、影射李坤城索取超額賠償,去年8月依選罷法起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施工廠商無法確認3戶實際賠償總額,也無相關單據,無法證明「賠償約65萬元」為不實;且賠償可能包含清淤、維修及回復原狀等費用,65萬元並非明顯不合理,且王威元相關新聞內容以疑問方式呈現,屬質疑及評論,並非斷言具體事實,也未指控特定不法索賠行為,因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高院勘驗相關證人證述及通話內容發現,廠商人員當時確曾提及賠償金額為「60餘萬元」,以及購買家具賠償等內容;選舉期間,相關人員也曾前往蔡明堂服務處討論此事,王是依據取得的相關資訊發表評論,現有證據不足證明他「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不實」仍加以傳播,難認具有散布不實訊息、毀損他人名譽的主觀犯意。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威元發布的相關文件主要以疑問句方式呈現,供讀者自行判斷,並非直接斷言具體事實;內容也未具體指稱李坤城在哪些項目、金額或方式上有虛報、詐取或不當索賠等行為,僅屬較為空泛的質疑,企圖爭取選民認同,尚難認已達誹謗程度;一審以檢方舉證不足、無法形成有罪確信為由判王威元無罪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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