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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拿薪水要脅聽命!前高分院長黃瑞華批:勒經濟命脈如同妨害自由犯行

    已退休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黃瑞華。(資料照)

    已退休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黃瑞華。(資料照)

    立法院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引發爭議。已退休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黃瑞華直言:「當然不可以這樣做!」強調立院決議與勒住被害人經濟命脈,以此要脅被害人聽命行事,否則任令被害人活活餓死的妨害自由犯行,有何不同?

    黃瑞華強調,她是以國家民主憲政高度,討論此議題,與任何政治鬥爭無關,依憲法規定,我國採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分立與制衡,各憲政機關行使職權時,都應謹守權力界線,不能侵害或妨礙其他憲政機關行使職權,否則一旦形成一權獨大,將破壞民主憲政秩序。

    黃瑞華表示,國家行政權主要仰賴各級公務人員依據憲法、法律依法行政,國家依法承諾給公務人員的薪俸,不僅是公務員維持生活的基礎,也是忠誠、廉潔執行職務的重要保障,因此受到國家制度性保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的俸級受法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黃瑞華指出,若要對公務員減俸,必須有法律明定的違失事由,並經合法懲戒或懲處程序,不能跳過法定程序,直接利用預算審議達到減薪效果。

    黃瑞華進一步指出,《憲法》第63條分別規定立法院具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職權,顯示「法律案」與「預算案」本質不同;釋字第520號也曾指出,兩者的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均有不同。

    釋字第601號則曾處理立法院刪除大法官依法支領經費的爭議,當時大法官認定,立法院透過審議中央政府預算,刪除大法官法定經費,使既有俸給減少,與憲法第81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不符。

    黃瑞華認為,依釋字第601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若透過總預算審查,直接刪減特定公務員依法得支領的法定薪俸,等於未經法律及法定程序就讓特定公務員減薪,已有違法、違憲問題。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法院以特定公務員必須完成某項行為,作為恢復或支領薪資的條件,問題更加嚴重。黃瑞華形容,這等於先掐住特定公務員的「經濟命脈」,再以薪資要脅對方聽命行事,「與勒住被害人經濟命脈,以此要脅被害人聽命行事,有何不同?」

    黃瑞華示警,如果允許立法院利用預算權,以刪減行政、司法等憲政機關特定政務官員薪資的方式,要求對方配合特定行為,未來恐使預算權成為控制其他憲政機關的工具,「我國將會變成立法權獨大的非民主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將蕩然無存,中華民國憲法也必將被破壞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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