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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前發言人涉洩密提前請辭 黃帝穎提3大法律意義:恐上升為貪瀆案件

    北市府前發言人李政軒與台北市長蔣萬安。(本報合成,資料照)

    北市府前發言人李政軒與台北市長蔣萬安。(本報合成,資料照)

    北市府前發言人李政軒本月10日以個人生涯規劃理由請辭,隔天(11日)就爆出涉台中市府秘書處採購洩密案,讓台北市長蔣萬安挨批「蓋牌」。律師黃帝穎為此提出3點分析,強調李政軒30萬交保是涉嫌重大,且法院裁准搜索台中市政府代表檢察官嚴謹蒐證,他也質疑李政軒涉採購洩密恐上升為貪瀆案件。

    黃帝穎在臉書發文指出,蔣萬安市府發言人李政軒在台中地檢署裁定30萬元交保前夕請辭,蔣萬安火速批准。黃帝穎質疑蔣萬安擺明黑箱蓋牌、切割自己發言人,不敢說明李政軒的任用歷程。

    黃帝穎為此提出3點分析,認為李政軒被辦洩密有3大法律意義。其一,李政軒30萬交保在法律要件上是被告涉嫌重大。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交保是羈押的替代強制處分,前提要件是認定被告涉嫌重大。李政軒30萬交保,就是檢察官認定被告李政軒洩密等罪涉嫌重大。

    其二,法院裁准搜索台中市政府代表檢察官嚴謹蒐證,才可能說服法院裁准搜索票。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在程序上,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檢方蒐證等卷證,認有搜索必要才會裁准搜索票。尤其搜索處所是台中市政府等矚目機關,檢察官必定嚴謹蒐證,才可能說服法院裁准搜索。

    其三,李政軒涉採購洩密恐上升為貪瀆案件。李政軒涉台中市政府秘書處勞務採購洩密案,台中地檢署搜索台中市政府、約談後裁定30萬交保,在實務上,政府採購案洩密,除了刑法洩密罪外,常見在構成要件上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責從洩密的3年以下徒刑,上升為5年以上的貪瀆重罪。

    北市府前發言人李政軒本月10日以個人生涯規劃理由請辭,隔天(11日)就爆出涉台中市府秘書處採購洩密案,讓台北市長蔣萬安挨批「蓋牌」。(資料照)

    北市府前發言人李政軒本月10日以個人生涯規劃理由請辭,隔天(11日)就爆出涉台中市府秘書處採購洩密案,讓台北市長蔣萬安挨批「蓋牌」。(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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