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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陳勇松放走鍾文智變脫逃 律師:僅罰俸1年值得討論

    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前)被重判後逃逸。(資料照)

    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前)被重判後逃逸。(資料照)

    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在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棄保潛逃一案,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導致無從提起抗告,被判罰俸1年、約250萬元;有超過十年檢察官經驗、如如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謝承勳認為,鍾文智曾棄保逃亡、冒用護照出境,解除科技監控客觀上提高潛逃風險,最終逃亡海外更重創司法信賴,僅處罰俸1年薪俸是否足以維護公權力信譽,仍有討論空間。

    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 無從抗告

    謝承勳表示,鍾文智案未延長科技監控,改以提高保證金,作為防止逃亡之手段而言,屬於法官對強制處分的司法裁量。然而,本案懲戒法院所認定的違失,不是裁量判斷本身,而是法官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致檢察官抗告權的行使受影響,其中涉及事後增補評議附件、抽換電話紀錄等程序合法性疑義,客觀上足以引發外界對司法程序合法性及決策形成過程的質疑。

    謝承勳認為,鍾文智曾冒用護照出境,法官解除科技監控的處置客觀上提高潛逃風險,最終鍾逃亡海外,更引發外界對司法公信力的高度關注。懲戒法院既認定相關行為已嚴重「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卻僅處罰款1年薪俸,是否足以維護公權力信譽,仍有討論空間。

    謝承勳強調,法官平時考績及工作表現固然是量處懲戒時應考量因素,但當違失行為涉及重大強制處分案件,且已造成社會對司法程序及公正性的廣泛疑慮時,其所造成的信賴損害是否已獲充分評價,亦值得進一步思考。

    念水法律事務所律師董慶彥表示,此案不僅是行政疏失,更是對於程序正義與司法信賴的嚴重衝擊,陳法官並未依法送達正式裁定,實質上剝奪檢察官提起抗告的權利,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董慶彥認為,針對具高度逃亡風險的經濟要犯,法官應秉持謹慎勤勉態度,更加審慎評估如何應用相關規定的防逃措施、避免棄保潛逃風險;至於罰俸1年的處分,反映司法體系對信譽的重視,期盼實務界以此為鑑、落實法律程序,維護大眾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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